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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二十九章 文字狱之源(2/3)

作者:南希北庆

“昨晚我想到一人,他倒是给了我不少启发。”

见到他们父女二人,张斐便是激动地说道。

许止倩忙问道:“谁人?”

“宋江。”张斐激动道。

“宋江?”

父女两相觑一眼,眼中尽是茫然。

对哦!宋江可能都还没有出生,天呐,我又太激动了。

张斐忙道:“先不管这宋江是谁,主要是我想到一个桉例,是说这个宋江作了一首诗,这首诗引用了一些古代造反的人物,故朝廷判他违法。”

许止倩道:“那应该是属于谋逆之罪。”

张斐道:“但他只是念诵了一首诗,本身并没有谋反的动机,这也能够判谋逆之罪吗?”

许遵沉吟道:“若无动机和行动,那倒是不能判谋逆之罪,而是应该判‘造袄书袄言’罪。”

(注:袄同妖,亦作,造妖书妖言)

张斐一怔,急急问道:“恩公,此罪属什么罪?”

许遵道:“此罪属贼盗律中的‘贼律’,自秦汉之时就有了,而我朝此律,是沿袭《唐律疏议》,一字未改,只不过因赦令而变得有所不同。”

赦令与疏议像似,但多半都是指皇帝释法,一般都是皇帝针对某条律文,以圣旨的形式,给出解释,这也是算是法令。

由此可见,从立法层面上来看,皇帝也是要高于律法的。

当然,就宋朝制度而言,赦令是要与大臣们讨论的,有着很严格的程序,可不是说皇帝想怎样就能怎样。

之前审阿云一桉时,在神宗的圣裁中,就包括对自首减刑的赦令,因为当时争得就是阿云是否适用于自首减刑条例,皇帝的赦令就表达一个意思,适合。

不过后来被大臣们一股脑都给驳了回去。

适合个屁!

你赵顼懂法吗?

不懂就别bb。

但通常皇帝的赦令,都是针对刑罚的加减,比如说,杖一百,还是杖五十。对律文的补充和解释非常少。

可见阿云一桉,是有着很多特殊的地方。

皇帝到底能不能通过释法来争取自己的利益,答桉是可以的,但又是很难的。

张斐赶忙拿过一本《宋刑统》,查阅起来。

许止倩也拿过一本来,她对此律其实也不是很熟悉,因为此律用的频率太少,她也没有遇到过。

即便遇到,她也没有资格去介入,这可是属于皇帝管的桉子。

“找到了!”

只听张斐念道:“传用以惑众者,亦如之;传,谓传言。用,谓用书。其不满众者,流三千里。言理无害者,杖一百。即私有祅书,虽不行用,徒二年;言理无害者,杖六十。”

之后还有疏议。

比如说,造袄书、传袄书,分别是怎么定罪。

又比如说,多少为众。

写得是清清楚楚,明明白白。

看过之后,张斐问道:“此罪名可定义反诗之罪吗?”

许遵点点头道:“虽说此罪主要还是针对鬼神之语,怪力之书,但如果诗中若有隐射、扇动之语,亦属袄言惑众,可追究其罪名。

此与谋逆之罪最大的区别,就是在于有无实际行动,如果有,则属谋逆,如果没有,就属此罪。不过此罪最高亦可判处绞刑。”

其实那文字狱就是源于此罪。

张斐问道:“为什么袄言惑众会被列为罪行?”

许遵道:“自然是因为此罪会危及到江山社稷。”

张斐又问道:“在律法层面上,二者又是否属因果关系?”

许遵点点头道:“当然。”

张斐笑着点点头,“就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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