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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之前已经看过了。”慕远说道,“很简单。”>
刘所:……>
刚才说了别逞能呢,结果这小子倒好,换了个方向继续逞能……>
“而且看这类法律书籍也不能这么看啊!这又不是,你这样看了能理解多少?”>
慕远也没多说,直接将民法通则递了过去,道:“刘哥,我已经看到了第329页,你可以就前面的那些问题提问试试。”>
刘所茫然地看了一眼慕远,忍不住问道:“你什么时候开始看的?”>
“就刚刚啊!两个小时前吧。”>
刘所脸一黑,糊弄也不是这么糊弄的吧?>
原本他是没打算较真的,可见慕远这般态度,他确实有些火大了!>
当下刘所接过这本民法通则的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读本,翻开了前面的内容。>
刘所记得,这本书从拿回来到现在都没有翻读过,纸张都还是崭新的。>
不过现在这本书前面三百多页明显都有了翻折的痕迹,就是那种走马观花式翻折产生的效果,而不是仔细反复琢磨才会出现的那种陈旧感。>
刘所目光灼灼地看着慕远:“在司法实践中,如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,离婚时女方已经怀有身孕,男方给女方一大笔补偿金,明确表示不要孩子,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。女方已拿到补偿款,但事后反悔,又生下孩子,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?”>
慕远看了看刘所,他总觉得对方眼神中带着一股别样的意味,再加上突然冒出这样一个问题,他莫名的有点慌。>
我大学都还没毕业呢!还是个孩子……>
犹豫了一下,慕远还是说道:“刘哥,抚养义务肯定是要承担的。”>
“为什么?”>
“原因很简单,自己做的事情就必须得负责任。女方执意生育并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。”>
刘所目光一呆,貌似没错!>
不过他还是不相信,毕竟这种案例分析类,是可能瞎猫碰到死耗子的。>
“那你背诵一下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四十三条。”>
“第四十三条,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,承担民事责任。”>
刘所:d(?д??)>
“你确定以前没有背过?”>
慕远很认真地回答道:“没有!”>
刘所:┗┃?■?┃┛。学霸果然可以为所欲为……>
“算了,你这书……想怎么看就怎么看吧,就算你看,我也不管你了。”刘所有些沮丧,想想当年读书时被“背诵全文”支配的恐惧,他忽然就觉得了无生趣了。>
慕远顿时一喜,没想到无意识装个逼还能有这样的效果。>
他双目忽闪忽闪的,问道:“刘哥,那我办案子可以吗?有没有什么未破案件……”>
“不行!”刘所立刻就炸毛了。>
“为什么?”>
刘所无奈地说道:“我们这边每个人手头上的事情都没做完,要再弄两个案子出来,案子还不得超期啊?”>
案子超期是很麻烦的事情,领导不会管你平时有多忙,一旦案子该诉未诉、该捕未捕,那都是要追责的,因为法律规定了案件办理各个流程的期限。>
正常情况下,一级公安机关的警力是与辖区人口、治安形势等方面是相匹配的,在正常的发案率、破案率情况下,工作基本是能推走的,最多一周加上三五天办,凌晨两三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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